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蔡耀德 被告 林瑟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