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號

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被告 臧若涵

訴訟代理人 臧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15,144元及約定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其為抗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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