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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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鄭仰均 債務人 鄭雅名 債務人 陳佳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鄭雅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顯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