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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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愛潔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俊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001427,931元112年1月4日4.2%自112年2月5日起002106,939元112年6月4日4.33%自112年7月5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