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原告 鍾書林 訴訟代理人 談克誠 被告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216元,及自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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