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6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