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8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賴奕全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奕全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奕全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時間,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5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原不得就原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與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惟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捺印,足以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核符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審核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俱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數罪併罰是同一罪名,都是犯詐欺罪,但應執行刑卻與重罪相等,如此不公允,昭然可見,請鈞院給予受刑人從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賴奕全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已給予受刑人適度刑罰折扣;本院復考量受刑人人格特性,全盤檢視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分別為詐欺得利罪(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詐欺取財罪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即編號2至5所示之罪)、詐欺行為態樣及手段亦分別為向計程車司機詐得免付車資之利益(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以臉書帳號或私訊向特定人佯稱販賣行動電話(即附表編號2至3、5所示之罪)、在臉書社團對公眾張貼不實廣告等(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揭犯罪之犯罪日期介於民國108年2月至3月、且侵害法益均非不可回復之個人法益等情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核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是抗告意旨並非可取。綜上,受刑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賴奕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3日108年3月2日108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8偵2743號等臺北地檢署108偵12880號新竹地檢署108偵100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8號108年度簡字第2877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9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11月13日109年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8號108年度簡字第2877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2月10日(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載為12月3日,應予更正)109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45空白罪名加重詐欺罪詐欺取財罪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空白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16日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8偵12356號新竹地檢署108偵12356號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空白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4號109年度訴字第124號空白判決日期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10日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空白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4號109年度訴字第124號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空白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空白備註空白空白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