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權人 楊郁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權人 楊郁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