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載之借款日向伊共借款三筆,總計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元,約定利息及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丙○○○就上開三筆借款分別自附表一所載請求利息之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利息如附表一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而丁○○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與丙○○○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清償明細查詢單各三份及授信約定書二紙為證。
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對借款餘額均不爭執,過去亦有陸續清償部分欠款,惟目前經濟能力不佳,無清償債務之資力等語。
丙、被告丁○○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就丁○○部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丙○○○邀同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二百六十萬元之款項後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清償明細查詢單各三份及授信約定書二紙為證,亦為丙○○○所不爭執;又丁○○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且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至丙○○○雖抗辯其目前無清償債務之資力等語;惟債務人對於所負給付金錢義務,應負無限責任,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為其債務之總擔保,其現有無資力可供清償,係屬執行有無效果事宜,尚不得據為免除給付之論據,故丙○○○之抗辯尚不足採。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丙○○○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丁○○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二百零二萬二千三百二十六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F0~T32附表一:
┌──┬────┬───┬─────┬─────────┬────────┐│編號│請求本金│利率│原借款金額│利息(自左列之日│違約金(自左列之│││金額│(年息│(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清償日止,│││(新台幣│)││上開利率計算之)│,逾期清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九十四萬│5.788%│一百三十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千五百││元│日│日│││九十二元│││││├──┼────┼───┼─────┼─────────┼────────┤│二│五十七萬│5.844%│七十萬元│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九月十三│││六千九百││││日│││八十一元│││││├──┼────┼───┼─────┼─────────┼────────┤│三│四十九萬│5.673%│六十萬元│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八千七百││││日│││五十三元│││││└──┴────┴───┴─────┴─────────┴────────┘附表二: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一│八十五年八月│一百三十萬元│八十五年八月十九│依伊基本放款利率機│││十九日││日至一百年八月十│動調整│││││九日││├──┼──────┼───────┼────────┼─────────┤│二│八十六年四月│七十萬元│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按伊基本放款利率機│││二十一日││日至一百零六年五│動調整│││││月十二日││├──┼──────┼───────┼────────┼─────────┤│三│八十七年十月│六十萬元│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十四日││日至九一百零二年│計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十月十四日│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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