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新臺幣1,085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國榮130│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17525│0000000000│10月16日││六八│││元│0│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國榮130│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6年1│││117525│0000000000│11月15日││1月15日起至│││元│0│起││清償日止,按月│││││││依5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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