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連玉霞 訴訟代理人 高文娟 被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