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79號

原告 維恩 原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恩

訴訟代理人 林彥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昕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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