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丙○○
甲○○
被移送人乙○○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
年1月15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8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自民國97年9月起至同年11月19日
止。被移送人丙○○於97年11月19日早上5、6時許。被移
送人甲○○於97年11月19日早上5、6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美麗殿汽車旅館812號房」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乙○○、丙○○、甲○○之尿液經送鑑定均有K
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
3件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98年1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