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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