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77號上訴人 江支豪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繆忠男 律師 羅興章 律師被上訴人 江曼寧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被上訴人 江支鴻
江支川 江淑慧 江淑娟 江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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