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以104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4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