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逸犯非法運輸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俊逸於本院調查期日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扣案之手指虎1支,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示刀械
圖例及其要件,屬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刀械,是核被告吳俊逸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
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被告係透過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人員為其遂行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忽視我國法秩序,自網路
上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手指虎後而輸入境內,對於人身安全、社會治安具備潛在危險,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運輸刀械之數量僅止一個,亦未據之產生其他犯罪實害,兼衡其犯罪動機、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務公、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吳俊逸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本件犯行輕率失慮而罹刑典,事後業已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認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7號函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件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8-19頁),堪認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752號被告吳俊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逸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竟基於非法運輸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以新臺幣580元之代價,向不詳賣家購入手指虎1只,並委由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下稱亞風公司)將上開手指虎報關進口。嗣於107年7月4日辦理貨物進口通關(申報單號碼CX070A3J2832、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經由亞風公司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在桃園機場貨運站遠雄倉儲快遞進口專區開箱查驗,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手指虎。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逸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亞風公司職員 藍文宏 證述屬實,復有被告之訂單明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又扣案之手指虎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扣案手指虎以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洞可供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7號函暨所附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紀錄相片結卷可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罪。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檢察官邱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盧憲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