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36號聲請人王 李紛緩 代理人 劉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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