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義欣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被告 陳怡伶 選任辯護人 張天民 律師被告 呂武雄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游崑寶 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 律師被告 賴錫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 律師被告 邱彥霖
胡北 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被告長丞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炯彥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律師
陳哲民 律師被告綜勝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羅忠雄 被告鉅龍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傅正邦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肇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尤淑惠 被告 張肇訏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白乃云 律師被告翌丞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許世宗 被告 洪金岐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余萬壽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孟宗 被告 許吉田
楊佳福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被告衍昇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黃秀芳 被告 簡尚文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宋英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