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力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力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力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年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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