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原告 林宇婕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
賴文萍 律師被告 詹宸翔 (原名 詹程翔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