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3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0日下午4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37元,及其中新臺幣97,596
元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
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29元,及其中新臺幣11,461
元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條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客戶
額度資料查詢、客戶繳款狀況查詢、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
月報表及持卡人交易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