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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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債權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債務人 蘇健宇 兼法定代理 蘇榮祥 人兼法定代理 杜幸容 人1債務人 羅海辰 兼法定代理 羅孝慈 人兼法定代理陳雅琦人債務人 李柏霖 兼法定代理 李宗益 人樓兼法定代理 林信宇 人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