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李阿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3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5月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442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