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榆鈺
訴訟代理人 姜忠榮
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