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呂鴻鵬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施硯笛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妁瑩 律師選任辯護人 鍾詩敏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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