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0900號債權人高雄縣鳳山市五甲念真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雅庭 債務人 吳明發 之遺產管理人 葉淑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發之遺產管理人葉淑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淑梅為吳明發之遺產管理人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葉淑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