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吳佳穎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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