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聖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聖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