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提起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6年8月17日裁定駁回後即告確定,原告復再提起再抗告,亦經駁回,嗣向最高法院就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駁回。
三、本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庭訊時,復當庭裁定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則駁回本訴,亦經記載於筆錄,而上開訴訟救助裁定,最高法院亦已於96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但至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