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所列之被告丙○○○、乙○○,已於民國98年7月27日起訴前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伍日內,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一節,具狀表示意見,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