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汪健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法官陳永來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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