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即被告 房家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10
1號),嗣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家樂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號七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房家樂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又其前經本院諭知准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交保,然覓保無著,故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四、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然本案已於11
0年3月29日判決,考量此訴訟進行之程度,若使聲請人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得以確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是准予聲請人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號7樓。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件:刑事具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