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179號債權人 陳明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品妏李欣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經查李欣穎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請求標的為:歐品妏應給付新台幣…,如就歐品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穎給付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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