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55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   告  林文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八千九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一萬八千九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15日簽發
,以華僑商業銀行迪化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
同)18,900元,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1紙,詎於同年
12月17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亦自承系爭支票係渠簽,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