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黃敏華 附民被告 莊宗達 上列被告莊宗達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