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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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耿孝平 複代理人 管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 律師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琪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200 號裁定(113.11.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竹保險簡調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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