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