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 賴振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燕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三、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