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 賴振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燕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