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告利好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 李孟學 律師被告宇成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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