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投資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裁定駁回在案,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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