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 朱國慶
蔡侑霖 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相對人 陳永昌
陳永鎮 陳永興 陳一元 陳立人 陳耀 卿 陳耀煌 陳耀星 陳耀明 陳耀坤 陳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 陳耀卿 、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及 陳權 等12人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原債權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立之祭祀公業 陳元 專任委託契約書,所約定之勞務費及代墊稅金及相關費用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298,147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權之應有部分,於105年8月31日,因 信託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立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嗣上開原權利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將其債權(總金額14,298,147元、債權額比例100分之70、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5、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5)及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朱國慶、蔡侑霖,經登記在案。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權於107年8月19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憑,是相對人陳一元、陳立人為被繼承人陳權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等於約定期限屆滿後,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委託(專任)辦理祭祀公業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鎮、陳永興、陳一元、陳立人、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新社皮││737││0│2│49.44│全部│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之1,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立人各9分之1。(相對│││││││││││││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分│││││││││││││之1,信託委託人為陳權)│├──┼───┼────┼───┼──┼───┼─┼──┼──┼────┼───┼─────────────┤│002│屏東縣│萬丹鄉│新社皮││749││0│32│89.95│全部│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之1,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立人各9分之1。(相對│││││││││││││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分│││││││││││││之1,信託委託人為陳權)│├──┼───┼────┼───┼──┼───┼─┼──┼──┼────┼───┼─────────────┤│003│屏東縣│萬丹鄉│新社皮││750││0│11│87.27│全部│應有部分:相對人陳永昌、陳│││││││││││││永鎭、陳永興、陳一元各18分│││││││││││││之1,陳耀卿、陳耀煌、陳耀│││││││││││││星、陳耀明、陳耀坤、陳耀章│││││││││││││、陳立人各9分之1。(相對│││││││││││││人陳立人應有部分其中之2分│││││││││││││之1,信託委託人為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