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俊祥 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曹啟仁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慶銀資產債權)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銀行債權)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固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所明定,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則有同條例第133條之明文規定。
二、次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13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且「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清算之原因,顯見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有上開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蓋免責制度係經濟陷於困境債務人最後之救濟手段,是其雖具有免責事由,仍須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後,如認免責為適當者,始得裁量以裁定免責,以利債務人更生而重新出發。而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係指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
三、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裁定於98年5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所提之更生方案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復未由本院認為公允而逕依同條例第64條認可更生方案,而經本院依同條例第61條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99年6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分配聲請人之財產新台幣(下同)30,000元後,於100年1月7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等情,固有本院上開案卷可稽。惟查:
㈠債務人自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乃至終結清算程序確
定,均任職於○○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固定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所提出之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05號卷第21~31頁)可按。㈡而本件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99年6月11日)前二
年即97、98年,可處分之所得分別為451,097元及522,952元,共計為974,049元(計算式:451,097元+522,952元=974,049元)乙情,有債務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卷第125頁、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卷第208頁)可考;至債務人雖陳報其生活必要支出為每月34,558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卷第7頁),然姑不論債務人之子為00年出生,已達學齡無須專職照顧,且配偶陳○○為61年次亦同屬壯年可工作共同負擔家計,卻僅賴債務人獨力負擔家計,本院審酌債務人既負債務,且於97年底即向本院聲請更生,由債務人負擔家計之全家人本應一同學習儉樸生活,撙節開銷以供債務人清償債務,不能繼續原有寬裕之生活,是債務人全戶每人之生活費用,自應以內政部所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97、98、99年度相同)之額度始為合理,逾此範圍之數額則屬不當,換算結果,債務人97、98年二年間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共計為707,688元(計算式:9,829元/月/人×3人×12月/年×2年=707,688元)。依上計算,債務人二年間可處分所得金額共計為266,361元(計算式:
974,049元-707,688元=266,361元),惟債權人共計受分配之金額僅30,000元之事實,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卷附清算程序分配表可按,從而,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已低於債務人開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甚明,依法即難逕為免責之裁定。
㈢又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時雖主張收入不穩定及需負擔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入不敷出云云,然查:
⒈債務人於97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更生,即表示配偶婚後即
未工作無收入,有聲請狀可查(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05號卷第2頁)。⒉而債務人全戶共購買如附表所示保險數份之事實,亦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8日○○字第0990000000號函暨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7日99○○諮詢字第0000號函暨查詢資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2日○○契字第0990000000號函暨明細表附卷(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卷第67~68頁、第77~78頁、第103~104頁)可稽,核算結果,債務人每年所須繳納之保險費尚且高達69,413元(計算式:630元/月×12月+2,682元+
807元/月×12月+2,742元/月×12月+12,477元+2,158元+1,948元=69,413元),衡諸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除勞工保險外,並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客觀上已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應足以保障一般國民基本健康需求,是保險契約要屬風險規避之非必要性商品,保險費自非生活上之必要支出,則債務人此部分支出已難謂係屬必要,堪認債務人確有因浪費,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⒊依債務人妻子之勞保紀錄,非無工作能力,且卷證內有債
務人妻子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面額30萬元之資料(參見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卷127頁、209頁),則債務人是否仍需扶養其妻,已有疑問;況若債務人之妻,確有未就業之情形,以其健全身心狀況,適可專職照護孩子,則債務人每月卻仍要支付孩子安親班之費用,與常情有間。
⒋況且,債務人以無力清償債務為由,於97年12月15日向本
院聲請更生後,其配偶即陳○○既受扶養,除本應共負家計卻僅由債務人負擔外,尚不思開源節流,檢討全家理財及消費狀況,甚或另覓工作增加收入,反竟於98年7月9日又向富邦人壽購買「富邦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迄今,每月並須繳納保費2,742元,又參照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所提出要保人為「○○自助餐」、被保險人為陳○○之團體一年定期保險資料(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卷第69~76頁),參以其配偶之投資資料,是否堪認債務人全戶另有收入來源,亦非無可疑,則債務人於更生乃至清算期間始終堅詞無力履行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尚有可議。
⒌又債務人之配偶於99年12月7日之債權人會議中,復願提
出現金30,000元以換取債務人之保險不解約(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卷第181頁),並於同年、月23日至本院繳納,有收據附卷(見同前卷宗第192頁)可查,除可認債務人有意願及能力繼續購買商業保險,債務人於入不敷出之情況下,仍可續繳保費及提出上開金額於法院,是否有未據實陳報財產之情事,確非無疑。又倘允許其保有自身保單價值,而裁定其對債權銀行之債務免責,除與誠信原則有間外,益徵債權人指稱債務人方面有因浪費、奢靡行為致財產減少或負擔過重而生清算之原因,並非無據。
㈣再者,債務人為62年次,正值壯年,所負債務總額雖達1,98
9,101元,然以其有固定收入,且家庭收支情形單純,並尚可工作年資甚久觀之,本件債務人所負債務實非鉅額而無全數償還之望,則本院逕依前揭消債條例第135條之規定予以裁定免責,亦難認屬適當。
㈤另查,本件債權人均已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並
表示債務人有因浪費,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由,故債務人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顯然債務人已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而有前揭但書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本院100年度消債聲第5號(詳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執行清算事件)│├────┬─────┬────┬────────────┬────┬──────┬──┤│保險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險別│投保始期│每期保費│備註│├────┼─────┼────┼────────────┼────┼──────┼──┤│國泰人壽│ 陳慧珍 │陳慧珍│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84/05/01│630元/月││├────┼─────┼────┼────────────┼────┼──────┼──┤│(同上)│(同上)│(同上)│達康101終身壽險│92/04/10│2,682元/年││├────┼─────┼────┼────────────┼────┼──────┼──┤│(同上)│(同上)│ 徐立恩 │鍾意終身壽險│90/08/10│807元/月││├────┼─────┼────┼────────────┼────┼──────┼──┤│富邦人壽│(同上)│陳慧珍│富邦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98/07/09│2,742元/月│有效│├────┼─────┼────┼────────────┼────┼──────┼──┤│中國人壽│(同上)│甲○○│保單號碼Z0000000000││12,477元/年││├────┼─────┼────┼────────────┼────┼──────┼──┤│(同上)│(同上)│(同上)│保單號碼Z0000000000││2,158元/年││├────┼─────┼────┼────────────┼────┼──────┼──┤│(同上)│(同上)│陳慧珍│保單號碼Z0000000000││1,948元/年││├────┼─────┼────┼────────────┼────┼──────┼──┤│南山人壽│三寶自助餐│(同上)│保單號碼Z000000000│9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