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張亦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以一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九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後,已正常繳款多年,現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不足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6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29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堪認為真實。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及所欠稅費之數額,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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