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0號聲請人 陳展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粘舜權 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叁佰零肆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