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07號原告日商新神戶電機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伊藤繁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劉純穎 律師 吳怡箴 律師被告台灣神戶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撤銷被告民國99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修訂公司章程案之決議。然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並非本院轄區,有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