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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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97號
原 告 顏政哲
右原告與被告 張峰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