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一○三年度審易字第一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受理,嗣經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460號),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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