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丙○○被告丁○○
乙○○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九六號之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