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高美女 訴訟代理人 林利夫 被告 高村福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計算式詳參附表:1,600,213元+11,300元=1,611,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式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部分:205,532元(103年土地公告現值)×109平方公尺×1/14
(權利範圍)=1,600,213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部分:78,200元(104年度課稅現值)×1/7(權利範圍)=11,300元
三、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損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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